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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4
四、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
    靜候訊問。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4
四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
    靜候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