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2:0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79
七十九、(鑑定留置之聲請)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檢察官認有必要對被告為鑑定留置時,
        無論被告是否同意,均應聲請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
        檢察官對被告聲請鑑定留置時,應就鑑定留置之必要性,於聲請
        書內釋明之。
        (刑訴法二○三、二○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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