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5: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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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訊問、詢問筆錄之製作)
    訊問、詢問筆錄應當場製作,受訊問人、受詢問人之簽名、蓋章或指
    印,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於空白紙上或以另紙為之。至檢察
    官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時,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其親自或指
    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或其他與該案有關而在現場執行公務之人員。
    檢察事務官行詢問時,有關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
    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
    ,不在此限。(刑訴法三九、四一、四三、四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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