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五、(訊問、詢問筆錄之製作)
訊問、詢問筆錄應當場製作,受訊問人、受詢問人之簽名、蓋章或指
印,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於空白紙上或以另紙為之。至檢察
官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時,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其親自或指
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或其他與該案有關而在現場執行公務之人員。
檢察事務官行詢問時,有關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
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
,不在此限。(刑訴法三九、四一、四三、四三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