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 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
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
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