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2: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3
三  離島監所人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優先轉調本島監院所之同等職
    務。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因業務需要者。
 (二)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
      之處分者。
 (三)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 任現職滿四年以上,考績列乙等以上,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轉調本島監院所,以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為原則,但西部監院所無
    缺額時,得暫調東部監所之同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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