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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3
三  離島監所人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優先轉調本島監院所之同等職
    務。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因業務需要者。
 (二)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
      之處分者。
 (三)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 任現職滿四年以上,考績列乙等以上,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轉調本島監院所,以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為原則,但西部監院所無
    缺額時,得暫調東部監所之同等職務。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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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離島監所人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優先轉調本島監院所之同等職
      務。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因業務需要者。
   (二)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
        之處分者。
   (三)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 任現職滿四年以上,考績列乙等以上,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轉調本島監院所,以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為原則,但西部監院所無
      缺額時,得暫調東部監所之同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