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0: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9
九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二週以上者,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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