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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9
九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二週以上者,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
    期間。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9
  九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二週以上者,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