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05.29 16: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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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
    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
    付。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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