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4 18: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第 580 條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
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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