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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80 條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
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80 條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
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80 條
行紀人依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
入者,如擔任補償其差額,其賣出或買入,對於委託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