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560 條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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