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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60 條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60 條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