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