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