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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負債字據者,證明債權、債務之重要文件也。債務消滅後,債務人固有請求返還
或塗銷負債字據之權,然必債之全部消滅而後可。若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
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僅得請求將債務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又或債權人主張有
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事情者,債務人亦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以資證明
而免危險。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