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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9 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
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