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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9 條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15 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 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