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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9 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
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
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