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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