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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