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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10.01.26
要  旨:
二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
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
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
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
2.
發文日期:109.05.20
要  旨:
有關國人與匈牙利國人在該國登記伴侶關係得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如依
外籍人士之本國法,同性二人間無法結婚,縱得登記為同性之伴侶關係,
仍難認雙方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故如將現行「已通過同婚國家」之
範圍,擴及於「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而使得國人得與僅承認同性
伴侶制度國家之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將牴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規定之意旨
3.
發文日期:109.04.22
要  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我國人與匈牙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
要件,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及匈牙利國法,該婚姻始屬有效成立
4.
發文日期:109.04.07
要  旨: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欲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證書在
臺申請結婚登記,因涉及我國人與外籍人士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須我
國人與義大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及義國法,該婚
姻始屬有效成立
5.
發文日期:108.12.20
要  旨:
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
係,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相關要件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