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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6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欲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證書在
臺申請結婚登記,因涉及我國人與外籍人士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須我
國人與義大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及義國法,該婚
姻始屬有效成立
主    旨: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欲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證書在
          臺申請結婚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2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04076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施行法)第 2  條
              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
              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 4  條規定:「成立第 2  條關係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
              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如欲成立本施行法第 2  條關係,涉及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之解釋與適用,依涉民法第 46 條
              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
              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亦即我國國民與外籍
              人士,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籍人士本國
              法律之規定,且其婚姻之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
              定者,婚姻即有效成立。在本施行法施行後,國人除與承認同性婚姻
              之國家人士可成立涉外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外,國人與未承認同性
              婚姻國家人士締結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司法
              院秘書長 108  年 6  月 2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3276 號函參
              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得否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
              證書在臺申請結婚登記乙節,因涉及我國人與外籍人士成立涉外民事
              法律關係,依我國上開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須我國人與義大利國人
              之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及義國法,該婚姻始屬有效成
              立。本件當事人依我國法雖可成立本施行法第 2  條關係,惟其婚姻
              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義國法之婚姻要件規定,因貴部已函請外交
              部協查義大利家庭婚姻制度相關法令規範,並經該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外條法字第 10800417470  號函附駐義大利代表處 108  年
              11  月 13 日義大字第 10842102960  號函復在案,爰請貴部參酌該
              部提供內容及本件上開說明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