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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因成立第二條關係後,當事人間即產生身分上之效力,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並有對
外公示外觀,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