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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