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