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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準則及
    相關法規未規定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二、參酌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經商字第一○四○二四二五二九○號函略以,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
    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爰訂定第二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