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7
七、「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前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之意
    見。必要時,得請其提供書面意見,併相關書狀送交最高法院。
    前項諮詢政府機關應報請檢察總長同意。
    第一項之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經檢察總長同意者,得給予出
    席費、稿費及其他適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