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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7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承辦檢察官
    認有必要時,得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之意見,以集思廣益。
二、檢察官到庭言詞辯論,應事先了解主管機關對相關法律爭點之政策與意見,因涉
    及機關間之協調,應報請檢察總長同意後行之。
三、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及其他費
    用)宜有明文,爰參考「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規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