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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