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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一、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是否履行通報義務產生爭議,該等場所人員於知悉或發現疑
    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立即以一一○報案專線等方式向警察機關通報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施用或持有毒品為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應受處罰之行為,為避免遭舉報者對依法
    通報之特定營業場所人員報復,受理及處理通報機關對通報者之身分有保密之義
    務,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