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