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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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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調案,並擬妥准駁決定(准駁通知書及准駁表如附件二),簽陳本
    機關權責長官核示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