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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准駁通知書及准駁表之範例。
四、現行規定第三項修正移列第六點。
五、現行規定第四項修正移列第八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一、為保障民眾應用檔卷之權益,爰增列第三點第二項後段,有關本監駁回檔卷應用
    申請案件應敘明理由之規定。
二、為符合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增列第三點第三項有關民眾申請應用之檔卷如涉
    及著作權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本監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及核准決定之書
面要式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