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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7
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四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