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四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