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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7
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四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7
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二十一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7
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二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7
七、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辦
      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四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原借閱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原借閱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借閱人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4.借閱人喪失借閱權利,尚未賠償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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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閱人辦理第 5  點借閱程序、第 7  點續借程序及還書程序應於圖
    書室開放時間逕向管理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