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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7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為使同仁圖書資源充分流通性,爰修正續借期限為十四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為使同仁充分使用圖書資源及便利圖書室管理作業,爰修正續借期限為二十一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第一項縮短續借辦理期限為 5  日內,便利使用者辦理續借。
二、第二項縮短續借期限為 12 日,期使有限館藏資料獲得最大利用。
三、第三項內容不變,僅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續借程序。第一項規定續借程序發動之時期。第二項規定續借次數及期
間限制。第三項各款規定續借之限制事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圖書資料之應用,包含借閱、續借及歸還等程序應向管理單位承辦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