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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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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圖書室館藏資料及空間,應依下列方法使用:
一、開放時間:
(一)週三至週四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開
      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二)圖書室於開放時間內辦理借閱、預約、續借及還書服務,另使用者
      得於非開放時間利用圖書管理系統辦理預約及續借服務,亦得利用
      圖書室外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
(三)如利用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視為於投入還書箱日為歸還日。如於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投入,視為於次一上班日為歸還日。
二、圖書室開放對象如下:
(一)本署編制內員工、勞務人員、觀護佐理員、司法志工。
(二)臺灣更生保護協會桃園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
      會、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現職員工。
三、圖書室環境應保持清潔整齊,使用者不得攜入食物、飲料,並不得有
    吸菸、飲食或其他破壞圖書室整潔之行為。
四、圖書室環境應維持寧靜,使用者之行動電話及其他通訊器材應予關機
    或轉成靜音,且不得有喧譁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五、圖書室為公用空間,使用者不得以各種形式占用座位或圖書室內任何
    空間。
六、使用者之個人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七、圖書室館藏資料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攜出圖書室。
八、圖書室館藏影音資料非公開播映版本,僅得依借閱手續辦理借閱後,
    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不得於署內公開播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