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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4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開放時間配合資料科人力配置,修正為週三至週四中午 12 時至下
    午 3  時;第二款規定開放時間及非開放時間之服務內容;第三款規定還書箱之
    歸還日計算時點。
二、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不變,僅修正部分文字。
三、第四項新增電子通訊設備維持靜音或關機,以維護圖書室空間安靜。
四、為避免館藏資料遺失,爰增訂第七項。
五、為避免利用館藏影音資料時有觸犯著作權法問題,爰增定第八項。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室空間使用之相關規範。第一項為圖書室開放時間。第二項為圖書室開放對
象。第三項至第五項為圖書室使用人應遵循事項。第六項為本署免責聲明。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借閱手續。第一項規定尚未借出之圖書資料之借閱手續,並重申不得未
經借閱程序即擅自將圖書攜離圖書室。第二項規定已經借出之圖書資料借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