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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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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紀律簽處懲罰:
(一)暫緩編級:受刑人於編級前違背紀律受懲罰時,暫緩編級一個月,
      緩編期間再違規者予以延長緩編一個月。緩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另緩編處分因不適用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故不予扣分亦無
      受考核期間之限制。
(二)違規核分及考核期間:
      1.違規處分為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者(含三日)不停止計分,於
        當月核低教化、操行三分之一(不得低於起分),經次月開始考
        核三個月後,保持良好行狀,得於第四個月恢復至最近一次未違
        規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
      2.違規處分為停止戶外活動五日或四日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於下次
        核分時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分數(不得低於起分),經考核
        五個月後,保持良好行狀,得於第六個月恢復至最近一次未違規
        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
      3.違規處分為停止戶外活動七日或六日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於下次
        核分時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分數(不得低於起分),經考核
        七個月後,保持良好行狀,得於第八個月恢復至最近一次未違規
        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