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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7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受刑人於編級前違背紀律受懲罰,考量其甫入監,尚未適應在監生活,給予暫緩編級
一個月作為處分,緩編期間再違規者予以延長緩編一個月。緩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另緩編處分因不適用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故不予扣分,亦無受考核期間之限
制。
受刑人編級後違背紀律受懲罰,依其違規處分為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三日)、
五日或四日、七日或六日者之不同輕重,給予不同核低分數、停止計分月數及考核月
數之處理,以彰公平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