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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3
三、僱用會計人員,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並報經本會審核認定,循預算
    程序辦理:
(一)矯正機關除辦理會計業務之員額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主計機
      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已有員額者,每僱用一名會計人員,機關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
        務賸餘應達僱用會計人員年需經費四倍。
      2.新增員額者,每僱用一名會計人員,機關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
        務賸餘應達僱用會計人員年需經費五倍。
(二)矯正機關附設分監、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
      達其中三種以上。
(三)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