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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停止適
    用,另訂定「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為遵循,爰配合修正;同時增訂
    各矯正機關申請僱用會計人員財務負擔能力之規範。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主計處」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配合修
    正。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主計員額設置標準」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停止適
    用,另訂定「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以為遵循,爰配合修正。
三、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名稱修正,爰將「監院所」修正為「矯正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