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僱用會計人員,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並報經本會審核認定,循預算 程序辦理: (一)矯正機關除辦理會計業務之員額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主計機 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已有員額者,每僱用一名會計人員,機關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 務賸餘應達僱用會計人員年需經費四倍。 2.新增員額者,每僱用一名會計人員,機關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 務賸餘應達僱用會計人員年需經費五倍。 (二)矯正機關附設分監、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 達其中三種以上。 (三)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