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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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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失物經本署通知或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
    室每半年彙整清冊函送轄區警察機關,經轄區警察機關公告招領逾六
    個月,仍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遺失物歸屬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