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遺失物經本署通知或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 室每半年彙整清冊函送轄區警察機關,經轄區警察機關公告招領逾六 個月,仍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遺失物歸屬拾得人。
七、遺失物經本署公告逾 15 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室逐案 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七、遺失物經本署公告逾一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室彙整 清單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得由本署逕行依民法第 807 條之 1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