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逐案將遺失物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有其執行困難,爰修正為每半年彙整清冊函 送轄區警察機關,並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轄區警察機關公告招領 逾六個月,仍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遺失物歸屬拾得人。
為正確迅速處理署內拾得遺失物及無主物現金,爰縮短公告日期,並採逐案函送方式 ,交存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