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6 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
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