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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6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本法採取由我國法院以裁定宣告許可執行移交國刑事栽判並轉換其刑期,而非直接承
認移交國刑事裁判之效力而據以執行,是移交國有赦免或減刑而致免除或減輕原移交
國宣告之徒刑,仍應由我國法院宣告免除或減輕,而非經移交國通知即發生免除或減
輕之效果。